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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给女方的宅基地私房,动迁款该归谁(下)——刘美丽诉糜夫人、刘禅分割动迁利益案件

日期:2022-03-22 作者:李威杰 律师

上回书说到,笔者刚刚接手案件,法院就让律师去拿败诉判决书。虽然心中有些心理准备,知道多数是要进入二审,但也没有想到来得如此之快。董卓法官根本连装装样子,听听律师意见的机会都不给我们。

那就只能立刻上诉二审了。二审就没有那么多故事背景要介绍了,就算一审是错了,二审要改也是非常之难的,我们直奔主题,谈谈律师的观点,我们用层层递进的方式展开。


刘备早已不是农村户口,何来宅基地使用权


前文中我也介绍过刘备是老一辈的大学生,后来去了设计院做工程师。户口在80年代就转为了城镇户口。后来又下海经商,早已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是没有了农村户口,连户口簿上都清楚登记了刘备为城镇户口。


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提及的: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故对此房屋拆迁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刘备仍应享有相应权利。”


就根本站不住脚!


即便法院不支持1中的观点,那刘备也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放弃了共同财产


刘备在与糜夫人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相应宅基地上的房屋归糜夫人所有,取得离婚证后刘备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刘备已经不具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相关宅基地法律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其与糜夫人在离婚时对于房屋的处理,实际上也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


即刘备已经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让与了糜夫人,刘备对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享有权利。


即便法院不支持1、2中的观点,那么刘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也不能转化为购房款


原审法院认为“刘备对涉及宅基地的补偿为二分之一”“具体计算时,本院综合考虑原宅基地补偿的数额、拆迁安置房的市场价以及取得安置房时糜夫人和刘禅贴付的钱款确定。”因此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对刘备的使用权以购房款折算。


我们反驳的理由如下:


(1)从刘备本人的意志看,其为了抛弃前妻摆脱婚姻,早已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居住使用权,这就等于放弃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安置产权房购买资格;


(2)从国家拆迁政策的视角看,拆迁安置房是为了安置实际住在里面的人,而不是给空挂户口的人。刘备早已不住在房屋内,不应贪享国家福利;


(3)从糜夫人、刘禅生活居住的变化看,二人本来住着两上两下的农民别墅,宽敞又舒适,因为拆迁分了两套不大的房子,后糜夫人为了养老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刘禅一家三口住在动迁房中,可以说条件并不宽裕。只能满足有所居的基本生活保障。如今因为法院判决,二人无缘无故背了120万的债,可想而知这会对上诉人的生活产生怎样的打击。因为一次动迁,使得受安置人的生活状况变得更加恶劣,这实在不符合国家保障民生的理念。


(4)基于朴素的法感情视角,刘备在离婚时放弃了财产和居住权。而经过一次动迁他竟然获得了房屋产权相应的折价款。而对于糜夫人、刘禅来说本来自己独享的房屋,在动迁后被法院判决成了刘备也有份额的房产,这种逻辑是否严重有违最基本的法律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退一千步讲,刘备即便有补偿也绝对只是止于宅基地基准价款,绝不可以随意转化成当今房价款。


即便法院不支持1、2、3中的观点,也应当对120万钱款的给付作出明确区分。


就算刘备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并能转化为相应房价款,那一审所作出的“糜夫人、刘备支付刘美丽人民币120万元”之判决也过于抽象,缺少合法依据难以让人信服。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明确这120万每人应付多少。


糜夫人与刘禅虽为母子,但刘禅已经成家立业有妻有女,和糜夫人已经是两个家庭。


即便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协议也会明确所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为谁,分配的明明白白。反而作为更应追求严谨的民事判决书却判决的如此模糊,让人一头雾水,实在有不负责任捣浆糊的意味。


其次,一审法院没有说明这120万数额的依据。


如果原审法院认为刘备在房屋内享有权益,那具体在哪套房屋内享有权益,又具体在房屋内占有多少的份额,包括上诉人是否同意分割,都未做查明。我们希望法院对120万的依据给予说明。


综上,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过于模糊不负责任。

 

即便法院不支持1、2、3、4中的观点,一审中遗漏动迁安置人张小爱(刘禅老婆),本案应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7日,糜夫人、刘禅作为被拆迁人(乙方)与作为拆迁人(甲方)的上海市莘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


但根据我方提交的《闵行区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登记表》可知:房屋的动迁安置主体不仅有糜夫人、刘禅,还有张小爱。三人分别分得动迁款。并且部分动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张小爱、刘禅两人名下。


因此一审在分配动迁利益时,遗漏了动迁安置人张小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改判,全面胜诉


观点就是以上这些了,这样写是为了层层递进,希望让法院能找到一个理由支持我们改判。


关于二审很多时候即使有些小问题,二审法院也未必会改,毕竟会影响下面法官的业绩。所以无论场上场下更加要重视。


二审的一些过程还是值得讲讲,值得玩味的。


开庭有条不紊,看不到主审法官内心有任何涟漪。也没有对我在意的一些细节做任何的展开和追问。整个庭审过程也不过就半个多小时。给人有种不祥的预感。


庭后,笔者多次打电话给法官交流案件观点,把法官都说烦了,不接我电话了。一人势单,我又让本案的共同办案律师打,又让我的助理打。最后直接把我助理骂哭了,说你们律师难道就是这样打电话来试图改变法官的专业判断么?


实际上也就一周能打通两三个,每个电话也就在五分钟内,打了一个月。这强度也不算多高吧,之后就改成一个月打两个了。


再后来,刘禅联系律师说村委会动迁办给他打电话,说法官联系他们了解案子的情况。我一听觉得有戏,然后继续由我亲自打电话。法官态度缓和了些许,说“这个案子很复杂,我们要上会讨论,不要以为会改判。”


终于在二审开庭后八个多月收到了判决书。理由采纳了我的第一条、第二条。


最终判决:1. 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XXXX号判决书;2.驳回刘美丽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下来二审要翻案,离不开当事人、律师和法官三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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