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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等违约情况十分普遍。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通常会向发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那么,该主张是否合法有据?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
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性质
工程欠款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工程欠款具有附随性,应随工程款一并支付。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依约需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性给付,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事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并被法律所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9)4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此规定本意是防止实践中出现过高的违约金,但同时又间接对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做了区分。其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而需向其作出的赔偿,该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机构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作出的惩罚,对于稳定交易秩序有特殊意义,有助于维系稳定的合同制度,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此可见,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工程欠款不计息,或承包人明确表示放弃利息的,当事人都可以主张工程欠款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所约定的工程欠款利息标准还受到有关利率保护上限规定的约束,利息标准不宜约定过高,否则可能被裁判机构调整。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工程欠款利息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业拆借利息(LPR)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各裁判机构对此的裁判尺度也并不统一。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首先,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合法有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因没有合同基础而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计算主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将无法得到支持,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若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该违约金系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对于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调增违约金,但调整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对于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予以调低,但一般还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29条规定,部分司法机关将违约金限定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同业拆借利息(LPR)四倍等利率保护上限之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情况及裁判者考虑的角度存在差异,导致各裁判机构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及需调整的尺度也存在一定差异。
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基于前述内容,笔者通过分析大量的法规文件、判例,发现当事人在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对于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裁判机构一般对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违约金的主张则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对于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部分裁判机构认为违约金与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一致,不得重复主张,一般根据实际案情支持其中一项请求。
3.另一部分裁判机构则对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予以认可,但可能仅在利率保护上限范围内予以支持。
综上,基于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计算标准及相关规定上的差异,各裁判机构对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实践经验,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文件时,明确约定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类别等,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