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实务研究|承包人资质对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由于建筑工程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也就是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如果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注意的是,实践中一般认为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不受承包人资质的影响。另外,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有效。
问题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类别与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12个类别,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2020年7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取得原10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的任一类,即可换发综合资质。取得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别、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再申请或持有其他施工资质。
保留原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合并为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取得上述3个专业承包资质中的任一个,即可换发民航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在本类别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
保留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核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将原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建筑装修装饰类、建筑机电类、公路工程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类、铁路工程类、水利水电工程类、通用类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将劳务企业资质调整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分等级。
问题2:承包人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由于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承包人的资质存在类别和等级之分,所以其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四川省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隧道长2215米,旭恒公司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第20.4.2中关于隧道施工建设规定,旭恒公司不符合案涉工程资质要求。中交四公司西藏公司国道318线林拉公路工米段第六标段项目经理部与旭恒公司签订的《隧道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施工劳务分包的承包人的资质没有类别和等级之分,所以其只需要具备劳务资质,没有劳务资质的,施工合同无效。
问题3:承包人资质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由于不属于市场性建筑,其建造是临时性的,且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受《建筑法》规制。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同样不属于市场性建筑,且不关涉较大的公共安全,也不受《建筑法》规制。关于“低层”的标准,《建筑法》未有明确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定义为两层及以下的住宅。
林及时、杨雪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便是以此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厂房有三层、宿舍楼有五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来,投资额超过30万元,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案涉房屋建设应当遵守《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厂房、宿舍楼不属于《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其建设应符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由于本案工程的承包人林艳平系自然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林艳平与林及时、杨雪如、林荣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问题4:承包人资质对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是专业承包的一个类别,装饰装修包括工装和家装。工装的对象一般指的是公共场合的装饰装修工程,例如商场、写字楼等;而家装一般指的是家庭装修。是否家装装饰装修合同和工装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段晓红、北京鼎峰视线室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应支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本案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款15万余元,涉案房屋面积亦不足300平米,一审法院对段晓红所述合同无效的意见不予采信,故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家装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问题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效力的补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解释的适用存在两个前提——超越资质等级和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等级以及未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比如在工程竣工之后,在法院诉讼程序终结之前,都不能补足合同效力。
例如,在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案涉单身宿舍楼工程2013年10月31日竣工前,汇源公司已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据此,二审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施工劳务分包的承包人只需要具备劳务资质,否则施工合同无效。一般认为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不受承包人资质的影响。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有效。
参考文献:
[1]四川省旭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564号/2021.06.02
[2]林及时、杨雪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081号/2020.09.30.
[3]段晓红、北京鼎峰视线室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7473号/2017.08.01.
[4]贵州贵新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52号/201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