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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工期顺延情形的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竣工的合同义务,但因受工程规模、项目实施环境、立约各方履行合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工期延误的问题。如果是因发包人或自然条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本文围绕工期顺延部分情形进行法律解析。
问题1:发包人变更设计时,如何判断工期是否顺延?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有工期签证等材料,则依据工期签证等材料主张工期顺延。如果没有形成工期签证等材料,判断工期是否能够顺延,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同时,设计变更并非一定延长工期,如果是优化变更,有可能会缩短工期,因此,能否延长工期要看设计变更和工期延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2: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时,工期一定会顺延吗?顺延时间如何确定?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会导致承包人无法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自然会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造成工期的顺延。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法院一般会酌情顺延施工工期。
但是,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所报工程量不属实等原因所造成;或者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节较经,如迟延时间短、金额比较小,未对承包人施工造成实际影响的;或者承发包双方有垫资约定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况,都不会引起工期的顺延。
如果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引起工期顺延,确定工期延期的时间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二是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承包人不能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支付工人工资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三是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的要求,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实务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确定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一是根据承包人的举证加以确认。如在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时,双方签署了工期签证,或者虽未签署工期签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向发包人提出过顺延工期的签证要求,或者举证证明因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可以通过证据审查和采信合理确定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二是通过工期鉴定的方式对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所顺延的天数予以确定。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影响工期施工进度的因素众多,如资金的安排、材料的供应、施工管理等,所以,很难鉴定出准确的顺延天数。
问题3:工期顺延能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实践中,对于工期顺延能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一是证明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二是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三是证明工期顺延事件与工期顺延具体时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证明承包人对工期顺延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
因此,单纯地证明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事件不足以支持工期顺延,还需要判断具体时间、因果关系、承包人对事件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等因素。
问题4:工期顺延后,能否增减合同价款?
顺延工期一般会增加承包人的建设成本,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特别的约定,而且工期顺延是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确实给承包人增加了成本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则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变更合同价款或者通过工期索赔等方式予以主张增加的费用。顺延工期增加的费用限于因顺延工期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停工、窝工损失,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增加的费用、管理费用等。
如果工期顺延是由于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施工成本或者实际费用是发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一般不得请求发包人增加费用或者调整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