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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无人驾驶”已来--简析《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2020年4月16日,工信部发布了《2020年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指出:2020年是完成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下一阶段工作谋篇布局之年。该要点标志着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阶段性建设完成。
上海作为智能网联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产业先锋,市政府于2021年12月20日通过了《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在2022年2月15日施行。《管理办法》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厂家和运营单位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细化的政策性要求,并对相关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明确约束。
本文笔者将从合规问题为切入点,对《管理办法》要点进行拆析,并给予部分法律合规性建议。
管理办法要点
要点一:再次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智能网联汽车”并非单一的“无人驾驶”。《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根据行业对传统汽车到“智能网联汽车”的区分,按照以人为主体逐步到以车为主体的发展,一般分为:无自动化、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五个等级(Level1-5)。因此,一般认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分野是在Level 2-Level 3之间,即从部分自动化(特定场景解放手)到有条件自动化(解放手)的转变。《管理办法》同样也将“可替代人操作”作为一个终极目标来描述。
要点二:监管部门及职责
此次《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监管部门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仍参照《管理办法》第二条“人、车、路、云端”以及总体协调五个方面来划分:
1.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标准,实施准入管理;
(总体协调)
2. 市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路)
3. 市公安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人)
4.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化、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车)
5. 市网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云端)
6. 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与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路)
另外,除了上述市级单位的职责划分要求以外,《管理办法》对两个区域(自贸区和临港新区)给予了出台扶持政策的权限,并增加了对浦东新区制定相关管理测试的权限。结合该等区域的智能车企现实状况的确较其他区域更为集中,表明了该区域优先智能网联汽车的特点。
要点三:优先应用领域和道路测试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优先应用智能网联汽车的领域多为涉及公共服务的场景:物流配送、短途接驳、智能公交、养护作业等。个人私家车的使用场景,并未列出,可以看出现阶段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在上海市的应用,仍是安全第一,较为谨慎的态度。
结合以上,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同样进行了分级分类(第十四条),遵循“从低风险到高风险道路、从简单类型测试到负责类型测试”的原则。以达到奉贤可控的目的。这也解释了现阶段智能网联汽车多在郊区测试运营的原因。具体的风险区域划分,有赖于监管部门出台更为细化的指引,在后续建议中我们也会提到。
要点四:道路交通安全与处置
既然是汽车上路,必然会面临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传统汽车面临的交通安全一般是驾驶人的交通责任居多,车辆本身的问题较少,而智能网联汽车则恰恰相反,在智能驾驶逐步取代认为操作的情况下,一旦产生交通安全事故等问题,汽车产品责任则更为重要。
与之对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示范应用和运运广的智能网联汽车单位应当投保交通事故责任险(交强险),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相关社会团队、企业联合会设立社会风险基金。该条表明针对交通安全责任的赔偿,政府鼓励保险为先导、风险基金为补充的原则。
另据了解,2019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就已经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推出了相应的组合保险产品。因此针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可能发生的保险赔偿问题,将会对传统车险进行一定的变革或调整。
要点五: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
智能网联汽车的一大特点,就是涉及云端和大数据的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分别对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十分细化的规定。
自2017年《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在网络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我国出台了若干专门性部门法律,包括:《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0月1日实施);并且,在智能汽车领域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专门性政策规定。这些都是智能网联汽车从测试到运营,在网络数据安全领域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也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厂家和运营单位提出了较高的数据安全保护要求与门槛。
法律合规评议
1. 从示范应用到商业运营,遵循步骤,履行承诺
《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对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和运营,分别提出了若干情况和步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化运营)。虽然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明确先后的步骤顺序,但是侧面反映了现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从技术允许到实际商业运营,仍然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因此,智能汽车生产厂家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尽可能的根据自身产品的客观情况,在完成相关前置性审批后,进行测试和运营。具体而言:
a. 示范应用:
确认应用车辆经过道路测试并达到规定里程和时间,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提交示范应用方案以及安全性自我声明;
监管部门对示范性嘤嘤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b. 示范运营:
确认示范运营的车辆经过示范应用并且达到规定里程和时间,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提交示范应用方案以及安全性自我声明;
监管部门对示范性嘤嘤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具备运营条件:1)运输经营资质或与具备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2)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3)具有相对固定的线路及运营时段;3)测试安全员、驾驶人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4)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示范运营过程中可以按规定搭载相关人员或货物,但是不得超出额定乘员或者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物;
c. 商业化运营:
智能网联汽车应当符合:1)获得产品准入或者具备同等条件的产品认定;2)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3)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去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凭证;
驾驶人应符合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条件,能够熟练掌握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
另外,无论是何种测试或运营方式,均应注意按照:1)在划定路段区域内测试、运营;2)测试安全员或驾驶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3)合法申领号牌;4)设置显著标志图案;5)定期报告。
2. 网络与数据安全合规
在现有的法律背景下,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兴领域、新兴产业,也必然会产生新兴问题;“云端”的属性让智能车企和运营单位尤其要重视和注意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
a.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等级,自查自纠,提升保护水平;
b. 针对数据的保存,可以参照《管理办法》使用加密、签名、备份等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以及安全性;
c. 在面对复杂运营场景和广大消费使用者前,应当同步建立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合法合规的获取用户及相关方的信息,做好隐私处理,切实保障使用目的的透明与公开信息的有限并举。
上海此次的《管理办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及运营进行了制度性规范,同时也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如果你在家门口的路上见到了车顶装置有设备且正在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不必惊讶,也不必恐惧,因为解放手、眼、脑的驾驶体验将会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新产业新科技的大潮已来,唯有合法合规的运营,才能让新技术利大于弊,才能让我们每一个人感知到生产力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