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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探究

日期:2022-01-26 作者:韩笑笑

在我国的建筑行业领域的历史发展中,工程总承包一直占据很大的比例。2020年3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我国建筑行业正趋向于向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型。工程总承包人是否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们需要研究的一个新问题。


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可见,这里的总承包人与传统的承包人不太一样,需要承担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全面工作。


工程总承包的模式


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下存在两种承包人模式,一种是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另一种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总承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民法典》807条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即“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优先受偿权人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这不能说明工程总承包人当然地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上文说到,工程总承包存在两种承包人模式,笔者就两种模式分别进行分析。


1、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同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一般情况下会在投标中将设计费用包含在总价当中,不同于一般施工总承包清单造价仅包含人、材、机、管理费和利润。这种模式下,设计被纳入项目工程建设物化成果当中。在综合报价中考虑设计费用后,将难以再将设计费用以及施工费用进行区分。此种情况下的总承包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总承包企业

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中,设计费用往往会与施工费用区分支付,能够较为清楚地分离设计费用以及施工费用等,似乎能够单独确定联合体项目中施工单位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范围。


但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体现的是设计与施工的紧密融合,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与施工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设计行为与施工行为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其设计价值和施工价值都共同物化到了建筑工程实体当中,不可能简单粗暴地以费用金额区分。


并且,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实质上,联合体在这里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联合体项目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需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系联合体项目的设计单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将会加大联合体一方成员的风险,与联合体项目成员“共进退”的理念不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通说认为,设计费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一般是设计、勘察都不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一般不会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工资问题,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在建筑行业并不处于弱势地位,不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权这种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有所不同。


笔者检索了相关案例,最高院关于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中工程总承包人主张设计费优先受偿权得到了支持。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观点,工程总承包方包含设计费在内的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我们也可以从法理上对最高院的观点进行分析。 


首先,上文提到,工程总承包中设计与施工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这时候,设计施工等是利益共同体,设计单位不仅仅是为了出具设计图纸而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也不仅是单一的设计,而是要通过与施工单位配合、合作,共同努力,去更好地完成工程的建设。并且,也是为了工程更好地实施,设计方案将会随着现场施工情况不断地调整、不断地进行优化与深化,设计工作实际上贯穿在整个施工的始终。


其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目的,与单独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目的完全不同。单独的设计合同,仅以出具设计图纸、获得设计费为主要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设计最终目的是完成特定物,这里的物其实就是指“工程”。而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本质是要以“物”为载体,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合同目的符合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运行过程中,设计的价值与施工的价值是融为一体的,二者价值共同物化到了建设工程的实体之中,作为工程的重要部分,根本无法粗暴地将勘察设计与施工分开。因此,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费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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