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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工程价款专题——应付工程款的条件、工程进度款主张

日期:2022-01-14 作者:胡剑 律师

一、应付工程款的条件


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向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所对应的审查期限(合同约定另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所对应的审查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5、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或履行发生错误后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未约定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6、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完成后承包人投入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8、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11、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主张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1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14、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5、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仅限于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试用的范围。


二、工程进度款如何主张


1、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相一致,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及呢应从当期进付款中扣除,发包人有权修正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的错误数额。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包括按月结算与分段结算两种。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


2、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应当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具体流程:


(1)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对应已完场工程量清单;


(2)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已完成工程量是否属实,由监理单位根据审核的已完成工程量填写《工程支付证书》;


(3)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现场预算员和项目经理在《项目部工程款制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附件转交工程核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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