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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指导案例1号」精解—上海中原物业公司VS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

日期:2021-10-26 作者:陈宏伟、谢慧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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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亮点解读

新旧条文对比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已于2021年9月30日到期。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3号),更好地指导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笔者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新旧条文对比及对新规定做出新增亮点解读,如下:


新增亮点解读


1

对于征地公告程序进一步明确,有利于预公告后的营商环境


新规中将原先的《拟征地告知书》调整为《征收土地预公告》,新规进一步明确公告期按10个工作日计算。对预公告后不得实施的限制行为进行调整,删除了“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这一限制行为,有利于预公告后的营商环境。


2

明确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和房屋调查确认的依据


新增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房屋面积核实调查依据仅限于:房屋现状、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建房批准文件记载内容。


3

赋予房屋所有人更多权利(可拒绝确认房屋调查结果的权利、补充提供证明材料的权利)


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拒绝确认。


第二十一条新增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经营状况等证明材料。提供相应材料后,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明确签订支付协议和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后,区征地事务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费用支付协议,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人签订的协议应为附生效条件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前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均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


5

对部分名词进行明确定义


明确“已征未拆房屋,是指房屋所在地块按照原土地管理法已取得征地批文,并已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但该地块内尚未实施补偿的房屋。”


明确“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是指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内无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


明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新旧条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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