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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2020年「智能门锁」行业热点话题盘点及法律分析

日期:2021-01-20 作者:张禕辰

随着现代生活水准及品质的上升,智能门锁作为“物联网”的第一道防线及产品,截止目前为止,中国的智能门锁行业的品牌发展可说是大相径庭又相互结合。


互联网、家电、智能家居、安防产业、专业智能门锁、机械锁转型、装饰五金等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及优势融入智能门锁行业中,使得智能门锁行业显现出百家争艳的发展格局。


然而依数据分析,智能门锁行业的品牌发展仍处初阶,品牌格局相对较为分散,无一个品牌占据绝对优势,品牌数量虽超三千余家,但其集中度较低。随着今年的疫情及行业发展,目前智能门锁行业正在进入盘整期。


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角度出发,发改委、工信部等14个部门共同发布《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已明确“智能家居”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培育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也正筹划出台相关的政策和规划,如《促进智能锁产业发展十条政策(试行)》,支持智能门锁迅速发展。


智慧城市、物联网和AI家居产业的崛起,智能门锁行业的关键地位也无疑将逐步上升。在此,我们将从法律人的视角,根据现状并整合2020年度“智能门锁”行业较为关注的热点主题进行分析,结合理论及实务的角度给出些许浅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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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从应用技术角度出发,当前智能门锁的识别应用技术以生物识别、密码识别等为主流技术。在生物识别技术中,目前指纹识别技术占较大比例,但人脸识别近期已然快速上升,人脸识别技术带来显著的社会效益同时,也存在或激发了侵犯隐私、民主权利等可能,并可能引发系列数字化犯罪之可能。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目前逐渐主流的生物识别技术,大多应用场景均已用到。结合5G技术的提升,线上人脸识别技术的人脸数据采集和流转存在较大风险,具体体现在人脸生物信息线上储存并加以数字化场景应用的实质允许虚化以及在数据共享层面还存在众多问题。


若智能门锁行业采用“人脸识别”的生物技术采集了相关生物信息,对于其信息的采集及保护应当尤为注意,以避免数据泄露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更有甚造成数据资产流失的可能,对此,智能门锁企业在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加强行业自律,也应规避自身风险,建议从如下方式采取相关完善措施:


 1. 添加“客户允诺许可” 

智能门锁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提前获取客户事先允诺许可,注意其文案的撰写应符合我国或地方数据监管机构要求的标准和行业习惯。


 2. 作出“数据合规运用承诺” 

智能门锁企业对于人脸识别数据采集的必要性进行审核,运用数据时应综合评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风险与客户可获得之利益,向客户提供减轻或避免风险之选择(需赋予客户选择权利,不可排除其权益,规避自身风险)。


同时,对于特殊群体进行进一步明确细分(参考标准:年龄层级、社会地位、是否是弱势群体等各方面作出细化分类),建立不同层级的运算法则,对于特定人群的人脸识别应赋予特别的数据安全保护及其他的选择。


还要关注地方是否有针对于特殊群体其他的特殊规定。智能门锁企业对于其自身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通知客户并获得新的同意。


 3. 建立“透明流程性规制” 

智能门锁企业应定制并公布《隐私保护政策》,明确告知其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数据采集目的、数据共享的可能及概率、第三方清单、数据保存期限、数据抹清及去标识化方法、问题报告之途径、如遇重大变更之措施、用户拒绝及反馈的方式等内容。


设计或开发人脸识别技术的有关组织应建议使用其技术的第三方告知消费者该技术的运用,促进其技术的透明化和合规化。


 4. 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智能门锁企业应根据全国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就人脸识别信息及数据的敏感性、规模和运用环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5. 强化“客户隐私保护制度” 

隐私保护设计应嵌入人脸识别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和架构全阶段,并将该理念应用于公司实践中,包括任命人员负责监督隐私问题、培训员工隐私知识并定期进行隐私审查。


 6. 建立“问责制度” 

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应当保持政策、程序和措施的透明性,为对人脸识别数据提供充分的责任保障,应定期进行对人脸识别数据进行审计,对处理人脸识别数据的员工进行培训;设立内部隐私机构来评估、批准涉及人脸识别数据的新应用或服务;保证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商业伙伴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处理数据时违反规定的,拒绝其访问人脸识别数据库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上方案之执行亦需要智能门锁企业事先建立制度并提前向用户提供告知书、内部文件的建立也应及时完善,以避免相关风险之产生。


人脸识别技术在国内作为新技术,受政策、法规缺失及现实运用等各方面的制约,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难以一言蔽之,亟需政府、权威机构及行业企业参与通用技术标准的建设。


然而,NIST已制定出统一的生物识别信息数据的技术标准,国内蚂蚁集团也牵头制定了《移动设备生物特征识别身份鉴别安全要求》与《移动金融服务客户身份鉴别指南》等ISO标准,其也有望在不久之将来统一技术口径及质量标准。


二智能门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智能门锁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获得的产品均会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也将成为科技类企业长期的必要工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亦等同于保护企业的创新力。


2018年12月6日,智能锁品牌罗曼斯就公开发布了一篇题为《重拳出击!罗曼斯打响全自动智能锁专利保卫战!》的文章,其内容载明:针对市场上众多涉嫌专利侵权方,专门设立「专利维权专案小组」,着手调查市场上的涉嫌侵权产品、采取证据公证保全等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2月针对部分厂商在多地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由此可知,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然成为就智能门锁企业的必修课,在此,结合笔者各类检索成果及自身经验,对智能门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企业专利保护制度”

1. 专利研究开发阶段

实时进行专利检索,避免产品已经被人申请过专利侵犯他人专利,减少重复劳动,还需要及时地将自身智力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的保护。


该阶段,需要注意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除了及时申请专利实现保护之外,在研发过程中,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约定:


(1)企业内部成立保密架构组织,制定良好的保密制度;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


2.专利申请阶段

需按照自身产品实情,选择适当的委托方式,并与专业的代理机构订立必要的保密协议,保护相关材料的秘密性。建议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专利机构予以进行,并达成长期的合作以确保稳定性。


3.专利应用阶段

专利获得授权后产品自申请日开始受法律保护。对授权后的专利,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必要的取舍,特需注意维护好专利权效力。


4.专利侵权维权阶段

在专利被侵权后,采用合适的方式予以制止,主要建议的流程如下:


(1)建立专项小组进行检索,确认专利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

(2)采用稳妥的方法固定证据,以备各方后续的谈判或起诉所用;

(3)发送律师函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侵权方进行首轮维权;

(4)与对方进行商业谈判,促成和解,并签订协议;

(5)协商不成的,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查及处理;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好证据十分重要。此外,一旦发现专利侵权产品在相关平台上销售,可以通过向平台反馈,督促其采取下架措施,对于利用专利侵权获利的侵权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处理。


(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立身的重要武器之一,需要企业建立相关制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不同于专利的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专门条款予以规定。


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单独出台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民事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促进并解决商业秘密维权难的现状,很大程度上解决或推进了现行法律较滞后、粗化的问题。


其内容上明晰了商业秘密的客体,完善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适应性调整了“具有商业价值”要件,明确了“阶段性成果”之商业价值,完善了“保密措施”的要件。


因此,强烈建议智能门锁企业首先应建立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时,针对全员或关键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并加以记录,提升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认知和判断,提升对可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采集、梳理、汇总、更新、管控、保密等综合能力;


另外,也建议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融入企业人事劳资方面的要求中,防范由内部员工引发的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风险及纠纷。


(三)建立“商标保护制度”

当前智能门锁行业竞争愈演愈烈,推动各大企业重视产品推广、品牌营销,智能门锁在进入发展快车道的同时,难免会出现恶性竞争,导致行业整体发展受阻。


尤其以商标等为主的工业产权的保护需要企业投入更多的成本和精力,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制定智能门锁企业的商标保护方案:


 1.互联网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许多互联网营销平台可供企业选择,如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应用app,短视频推广等。此时,作为提供平台和载体的“互联网工具”可能会掩盖企业所推广的产品和服务,发生商标类别选择的纠纷。为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智能门锁行业应重点关注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商标的注册。


2.利害关系行业类别注册

在注册商标时,易忽视那些看似无关但实际上存在利害联系的行业。举例来说,有些客户在注册食品类别的商标,同时要注册马桶类别的商标,以免对自身经营多年的行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和困扰。智能门锁企业不仅要关注智能家居这一领域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也要对一些潜在影响品牌形象的行业商标注册情况予以重视。


3. 行业衍生的附属产品类别进行注册

智能门锁企业不仅要考虑对当下所经营产品进行保护,同时对于附属产品也需要保护。例如智能门锁行业将来整合智能家居产品资源,对可能会涉及到的其他家居产品予以商标注册。


4.文字、英文、图形、组合商标一起注册

商标可能涉及的要素多种多样,不单单局限于文字这一种形式,还有图形、声音、外文等形式,笔者建议将智能门锁行业内所应用的各类商标的多种要素分开注册,这样在商标使用时可以更加灵活,同时也要将合适的商标要素进行组合注册,避免他人的抢注。若其中涉及到设计元素,建议将设计元素同时进行版权登记,保证商标注册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全类注册

全类注册需要企业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布局,对今后可能进入的行业领域实施全类注册的保护性投资,为企业的全方位发展,多元化进步埋下伏笔。若智能门锁企业前期起步阶段的资金不够充裕,可以选择行业近期可能会选择发展的关键领域进行保护注册。企业发展后期则建议完善全类注册,避免在企业商标拥有一定知名度之时,被其他无良企业傍名牌蹭热度,影响企业声誉。


6.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

防御商标,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即企业“防身之用”。企业的主品牌注册以后,还需要对“近似商标”注册,防止出现混淆减损商标价值,例如经典品牌“老干妈”注册了亲属系列,老干爹、老干娘…


7.做好商标监控

商标注册完成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一劳永逸,在上述基础上,建议智能门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同样设立专项小组进行商标监控。尽管上文列举了种种情形,但并不能完全排除注册不到位或者其他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这就需要企业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强化商标意识,杜绝权利冲突的情况发生。


三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

智能门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随着竞争的加剧,经营手段的越来越多,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趋于多样化,特别是互联网及物联网时代的飞速发展,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花样也在不断翻新,在市场经营中时常会出现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对市场公平带来极大的破坏,导致竞争不公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此,笔者汇总了如下一系列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强烈建议智能门锁企业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建立良好的管控机制,务必要关注并避免如下行为的发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商业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混淆行为。


提示:“蹭热度、傍大牌”等行为均可认定为商业混淆行为。


第7条【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8条【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9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10条【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11条【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四结语

2020年虽受疫情之影响,但技术之创新、时代之变革的步伐仍在继续,RCEP协议的签订也无疑加快了中国智能市场的发展,而“智能家居”的推广及普遍化也仍在继续。


目前虽针对智能门锁及相关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未有明确规范,尚处于缺失阶段,但在此情况下,更需要智能门锁企业做好自律规范,方可为未来之变革提前做好防范及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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