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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非紧急医疗授权与遗产合理支出的法律空白 —— 独居群体权益保障的现实挑战与应对
困境一:非紧急医疗方案授权的法律空白,与紧急救治规则形成失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等医疗行为需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则针对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设立了特殊规则——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即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为紧急救治开辟了 “时间通道”。
但这一规则仅适用于“生命垂危” 的紧急场景,对于非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方案授权,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细化规定。以蒋女士的情况为例,她突发脑溢血昏迷后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紧急手术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由医院批准实施,但后续康复治疗、并发症干预等非紧急医疗方案的决策授权问题随即凸显。根据现行制度,若需确定合法授权主体,需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蒋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启动指定监护程序,完整流程至少需要6个月。
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一漏洞还衍生出“重疾康复期的照料与费用断层”问题。蒋女士昏迷期间,医药费迅速攀升至21万元,远房表弟与同事垫付的3万多元只是杯水车薪。尽管她名下有房产与存款,却因无合法授权的监护人代为处置财产,自身积蓄成了“看得见、用不了”的“死钱”。若不是保险公司开通“特事特办”通道推进重疾险理赔,这场救治很可能因费用短缺而被迫中断。这一衍生问题暴露出,制度不仅未能解决监护人真空期间的“非紧急签字”问题,更未覆盖“长期救治 + 康复照料”的全流程需求。独居者失能后,既缺乏合法的财产处置主体,也没有明确的照料责任划分,很容易陷入“有钱救不了命、有病无人照料”的绝境。
困境二:身后事宜的“费用授权空白”,体面告别与制度刚性的现实落差
蒋女士离世后,其留下的200万到300万元遗产因无直系法定继承人,被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但远房表弟与生前好友想从遗产中支取部分费用,为她购置墓地、举办追悼会,却因无合法的遗产处置授权,遭到相关部门拒绝。这一细节直指另一核心漏洞:现行遗产管理制度虽明确了无主财产的最终归属(收归国有),却未对“逝者身后必要支出的授权与界定”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本条所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全部指向对“遗产”的维护和管理,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应主动从遗产中支取合理费用为被继承人办理身后事。
从情理上讲,用自身遗产支付墓地费用、举办告别仪式,是保障逝者尊严的基本需求,也是对其生前意愿的合理推定。但从法律实操来看,无相当数量的先例或制度规章确认“墓地购置、追悼会举办”是否属于遗产管理的“合理支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按照“无授权不处置”的原则行事也无可非议。此外,法律也未直接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远房亲戚、生前好友)是否有权向遗产管理人申请此类支出,此类支出的合理金额范围又应当如何考量。虹口区民政部门也坦言,此类案例属首次出现,“合理支出范围”需法院审理后才能确定——这一制度空白亟待填补。
独居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是社会多元发展的必然结果,却也对个体权益保障提出了全新考验。蒋女士的悲剧警示我们:独居者的尊严与安全感,离不开未雨绸缪的提前规划。
在法律层面,可借助《民法典》赋予的权利,通过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归属与身后事安排;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安排意定监护人,以财产处分换取他人的生养死葬照料,填补无亲属场景下的权责空白。在生活保障方面,配置重疾险、医疗险等商业保险,能为突发疾病时的巨额医疗费提供兜底;有条件者可设立信托,授权受托人在失能时处置财产、支付救治与照料费用,破解 “有钱用不了” 的困境。
唯有将法律工具、金融保障与专业服务相结合,才能让独居者在面对疾病与身后事时,摆脱制度空白带来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 “体面生活、尊严告别”,让多元选择背后的个体权益得到坚实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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