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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之路
招商引资的本质内涵与发展历程
本质内涵:不止于“引资金”,更是 “筑环境”
法律层面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园区管委会等主体,为达成区域经济提质、产业结构优化等等公共目标,通过提供政策支持、资源配套、服务保障等举措,吸引各类投资主体来本区域投资经营,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政企协作”:政府以公共管理者身份参与,投资方以市场主体身份投入,协议内容既包含政策优惠、土地供应等政府承诺,也涵盖投资强度、产业规范等履约要求,是公共利益与市场利益的双向契合。
发展历程:从“政策红利” 到 “法治框架” 的三次转型
1978-2001 年:探索起步期 —— 政策优惠为核心驱动力
改革开放初期,以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率先开展招商引试点,核心依赖“政策洼地”:零地价供地、税收 “三免五减”、财政返还等。这一阶段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协议多为 口头约定或简单书面形式,政府单方变更、承诺不兑现等问题频发,纠纷解决缺乏明确依据。
2002-2019 年:规范发展期 —— 程序与实体双重约束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招商引资进入规模化阶段,《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完善,明确土地出让必须遵循招拍挂程序,税收优惠需符合上位法规定。但部分地方仍存在“重招商数量、轻合规管理” 倾向,违规承诺、越权签约等问题仍较突出,协议究竟属于行政属性还是民事属性的争议逐渐显现。
2020年至今:法治成熟期 —— 合规与共赢成为核心导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施行、《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招商引资进入“法治化、规范化” 新阶段。核心变化是:从依赖 “政策优惠” 转向 强化“制度保障”,从 “粗放招商” 转向 “精准招商”,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履约过程监管、纠纷高效化解成为重点,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趋平等明确。
招商引资合同的定性之争:行政协议抑或是民事合同?
招商引资合同的定性,直接关系到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是实务中最核心的法律争议。2020 年最高院《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实施后,这一争议已形成明确裁判规则:原则上认定为行政协议,例外情形按民事合同处理。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三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行政协议。
第一,主体要件。协议一方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园区管委会);
第二,目的要件。签订协议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如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落实产业政策);
第三,内容要件。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核心是政府享有 “行政优益权”,如单方监督、变更、解除权,投资方需接受行政监管)。
例外情形:纯民事合同的认定标准
若协议仅约定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无行政职权介入,則按民事合同处理,典型场景包括:
仅约定厂房租赁、设备采购等纯市场交易行为,无政策优惠或行政监管条款;
政府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合作开发,未行使行政职权(如政府下属国企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协议未约定政府单方变更、解除权,仅涉及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民事内容。
定性的实务意义:纠纷解决路径差异
简言之:若协议涉及政府政策承诺、行政监管或公共利益,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若仅为纯市场交易行为,纠纷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招商引资合同常见纠纷和解决方案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现行法规法规,招商引资合同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政府违约”“企业违约”“协议无效” 三类,解决方案需兼顾 “事前预防” 与 “事后化解”,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高频纠纷类型
政府方违约:越权承诺与信息隐瞒
常见情形:违规承诺“税收先征后返”“零地价供地”(违反《预算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未按约定交付净地、政策变动后单方取消已承诺的优惠待遇等。
投资方违约:未履行投资承诺
常见情形:未达到约定投资标准、税收贡献未达标、违规变更项目用途、未履行环保义务等。
协议无效:因违法导致协议自始无效
典型情形:政府超越法定权限签订担保协议(如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协议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如在公益林内开发建设)、土地出让未履行招拍挂程序等。
全流程解决方案: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法
事前预防:从源头规避风险
(1)政府方合规要点:
a.权限审查:所有政策承诺必须有法律依据(如引用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杜绝越权行为(如税收优惠需经有权部门批准),且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b.信息披露:如实告知土地性质、规划限制、环保要求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参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一条);
c.条款设计:明确投资标准、优惠兑现条件、行政优益权行使程序(如单方变更需提前 30 日书面告知),避免 “模糊条款”。
(2)企业方风控要点:
a.尽职调查:全面核查政府签约主体资质(如园区管委会是否有合法授权)、土地权属状况、政策合法性(可要求政府提供政策文件原件核对);
b.条款设防:在协议中约定“政策变动补偿机制”(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优惠无法兑现,政府需补偿实际损失),明确违约责任计算标准。
事中监管:动态把控履约风险
(1)建立 “双台账” 制度:政府部门记录企业投资进度、税收缴纳情况、环保达标情况;企业记录政府政策兑现、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双方定期核对并签字确认;
(2)争议预警机制:发现对方违约(如企业延迟开工、政府未按时兑现补贴),及时发送书面催告函,留存证据(如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等);
(3)行政优益权慎用:政府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给予企业合理补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事后化解:高效解决纠纷
(1)协商优先:通过政企对接会、第三方调解等达成补偿协议,避免诉讼程序耗时费力;
(2)行政诉讼救济(政府方违约):投资方可起诉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
(3)行政处理或民事诉讼(投资方违约):政府可通过作出行政决定(如收回土地)或提起民事诉讼(如追索违约金)维权,需举证投资方违约事实(如投资核查报告、现场勘查记录)。
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策红利驱动” 到新时代的 “法治保障引领”,招商引资的本质已从 “单纯吸引资金” 转变为 “构建优质营商生态”。对政府而言,合规是底线,只有坚守职权法定原则、恪守契约精神,才能赢得投资主体信任;对于投资方而言,风控是关键,唯有明晰法律边界、明确权利义务,才能保障投资安全。
未来,招商引资的竞争将是法治环境的竞争。一份合法合规、权责清晰的协议,不仅能防范纠纷发生,更能成为连接政府与投资方的“信任纽带”,助力实现政企共赢的良好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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