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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从“党某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看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与风险防范
党某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于威科先行裁判文书库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黑0781刑初6号 裁判日期:2025年04月02日 案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海,男,户籍地铁力市,居住地铁力市。因本案于2024年8月24日被留置,于2024年11月24日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刑诉﹝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3月2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在担任医院内科医生期间,利用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医药公司业务员和销售经理在提高药品销售数量上提供帮助,收受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89,1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接受业务员颜某民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提高销售药品数量上提供帮助,颜某民在铁力市附近多次给予党某海药品回扣款共计480,000元。 2.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接受销售经理孟某瑞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提高销售药品数量上提供帮助,孟某瑞多次以微信转账、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党某海药品回扣款共计124,460元。 3.2013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接受业务员谷某利的请托,为该两家公司在提高销售药品数量上提供帮助,谷某利多次以微信转账和现金形式给予党某海药品回扣款共计82,650元。 4.201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接受业务员李某亮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提高销售药品数量上提供帮助,李某亮分8次在医院附近给付党某海药品回扣款共计52,000元。 5.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接受业务员赵某德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提高销售药品数量上提供帮助,赵某德在医院附近分7次给付党某海药品回扣款共计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海于2024年8月24日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党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党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党某海历任医院内科主任、副院长、负责人。期间,党某海接受医药销售方的请托,利用医生给患者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请托方在药品销售量上提供帮助,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89,110元归个人所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21年期间,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在铁力市附近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颜某民送给的回扣共计480,000元。 2.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孟某瑞送给的回扣共计124,460元。 3.2013年至2022年期间,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以微信转账和现金形式多次收受上述公司业务员谷某利送给的回扣共计82,650元。 4.2018年至2023年期间,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在医院附近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李某亮送给的回扣共计52,000元。 5.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党某海利用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销售药品上提供帮助,在医院附近多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赵某德送给的回扣共计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海于2024年8月24日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任职文件、个人履历、工商档案、购销合同、交易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颜某民、孟某瑞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党某海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海利用医生为患者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在选择药品和数量上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品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党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海案发后返还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某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9,1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 审判员:宋* 审判员:李** 二O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杨** |
笔者作为曾任职于上海某三甲医院药剂科、医务处、医疗纠纷接待办等多个核心岗位,兼具药剂师与卫生事业助理研究员双重专业背景的律师,深知上述党某海案绝非单纯的法律条文适用问题,其背后交织着医疗体制运行、临床实践规律与商业伦理规范的复杂矛盾。由此,笔者结合该案与业界同仁深入探讨:当医务工作者面临刑事调查,辩护律师如何运用医学专业认知与法律执业技能的双重视角,在司法程序中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溯:处方权背后的灰色地带
党某海案是医疗领域典型的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2012年至2023年期间,党某海在担任医院内科主任、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利用其作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医药公司的药品销售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五名医药销售从业人员给予的药品回扣,累计金额达78.9万余元。
该笔违法所得的支付方式多样,涵盖现金交付、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形式,时间跨度长达十一年。案发后,党某海于2024年08月24日被监察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党某海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合考量其具有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依法作出缓刑判决。
法律定性:为何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不少医务工作者存在疑问:医生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何收受药品回扣会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处的“其他单位”明确包含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而医生的“职务便利”不仅包括行政管理职权,更涵盖了其专业执业范围内的职权,例如处方开具权、治疗方案制定权等核心临床职权。
在本案中,党某海正是利用其作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专业职权,为医药销售方谋取药品销量提升的利益,进而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特别厘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差异:前者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后者则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两者在立案追诉标准、量刑幅度等方面均存在明确区别。
辩护视角:如何为医生当事人构建有效辩护?
作为曾在医院系统工作多年的律师,我深知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为医务人员提供刑事辩护时,我会从以下几个维度开展工作:
庭前阶段:精准把握案件“医学事实”
审查处方行为的临床合理性:这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基础。辩护律师应全面查阅涉案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处方记录等医疗文书,细致评估医生在选择特定药品时,是否基于临床诊疗指南、患者具体病情、个体差异等医学因素,还是单纯受回扣利益驱动。若存在多重影响因素,需依法厘清各因素的权重比例。
分析药品本身的临床价值与市场定位:部分药品可能因疗效独特、剂型适配性强、不良反应发生率低等医学优势,成为特定病症的临床优选药物。辩护过程中,应充分呈现涉案药品的临床价值与不可替代性,避免司法机关将“临床合理用药”直接等同于“为药商谋取利益”。
厘清“回扣”与“合法学术支持”的法律边界:医药企业为推动医学发展,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学术会议参与、专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属于行业常态。辩护中需严格区分合法合规的学术资助、科研协作与非法的“回扣型”利益输送,明确二者在资金流向、用途、凭证规范等方面的本质差异。
庭审阶段:依托专业背景开展精准质证与辩护
对鉴定意见的针对性质证:若公诉机关提交了关于药品使用合理性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从鉴定人的执业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样本的代表性、鉴定标准的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质证。医学作为实践性科学,针对同一疾病存在多种合规治疗方案是临床常态,需向法庭充分阐释这一专业特性。
对证人证言的实质性质证:针对医药代表等证人的证言,应重点围绕其与医生沟通的具体内容展开质证,明确双方沟通是侧重于药品的临床疗效数据、安全性研究结果、患者使用反馈等专业信息,还是直接涉及“回扣比例”、“销量提成”等利益输送内容,这直接关系到医生是否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提出专业性量刑辩护意见:结合医生的从业年限、临床技术水平、既往工作贡献、患者评价等客观情况,向法庭全面呈现当事人的职业形象与社会价值。尤其在当事人已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应精准引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本案的辩护空间探析
结合党某海案的公开判决书内容,其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量刑环节:
数额认定的准确性:78.9万元的涉案总额中,是否存在部分款项属于合法的劳务费、咨询费等性质模糊的款项,需结合资金支付背景、用途、凭证等证据依法甄别。
主观恶性的程度:在长达十一年的涉案期间内,是否存在被动收受、事后才知晓款项为“回扣”等情形,需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
社会贡献的考量:党某海作为科室主任、副院长,其在临床诊疗、科室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医院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作出的贡献,可依法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损失挽回的价值:全额退赃是重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应在辩护中予以充分强调,凸显当事人的悔罪态度。
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正是综合考量了上述多方面因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党某海案为全体医务工作者敲响了法律警钟。在当前从严监管的法治环境下,以下行为属于刑事高风险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直接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的“回扣”:此类行为是最典型、法律定性最明确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以“科研经费”、“会议赞助”、“学术补贴”等名义变相收受利益:关键判断标准在于资金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科研活动、会议组织成本相匹配,是否存在虚报开支、挪用资金等违规情形。
违规指定患者到特定药房购药并从中获利:该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构成刑事犯罪。
接受医药企业提供的明显超出正常范畴的“福利”:例如豪华旅游安排、高额购物卡、贵重礼品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合规建议:医务工作者执业安全自我保护指南
筑牢思想防线:深刻认识到处方权是法律赋予的专业执业权力,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工具,绝非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每一次处方开具、每一项治疗方案制定,都应坚守以患者利益最大化为唯一准则。
厘清合作边界:与医药企业的合作应严格限定在学术交流、科研协作、技术推广等透明、合规的范围内。所有资金往来必须具备正规合同、合法票据,并按照单位规定履行申报备案程序。
谨慎处理馈赠:对于医药代表或相关企业赠送的任何礼品、礼金、消费券等财物,原则上应直接拒绝。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推辞的,对于价值微小的纪念品,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并上交所在单位。
关注政策动态:持续关注国家及上海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主管部门关于行业作风建设、商业贿赂治理的最新政策文件与监管要求,及时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强化风险应对:一旦遭遇相关调查,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优先选择熟悉医疗卫生行业特性的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在律师介入前,应保持冷静,遵守法定程序,不随意签署任何文件,不轻易承认自身不理解或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作为律师,笔者敬畏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作为曾经的医务工作者,笔者更能理解临床工作的复杂性与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不易。正是这种双重背景,使得笔者能够准确把握医疗行为的专业逻辑,并将其转化为法庭上严谨规范的法律语言,在事实与法律之间,为当事人搭建合法有效的辩护桥梁。医药卫生领域的合规建设任重道远,愿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能在坚守救死扶伤初心的同时,切实守护好自身的执业安全与职业尊严。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