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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涉外婚姻的解除
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李律提示:中国大陆对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法定的认定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案件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婚姻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李律提示:只要不违反中国大陆的公共利益(如禁止重婚),中国大陆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结婚效力予以认可。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适用条件
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并且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在内地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协议离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0660号2018.05.18 裁判)
协议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李律提示:涉外婚姻对登记离婚的的限制条件为一方为中国内地居民,并且是在中国内地登记领取的结婚证。并且规定了协议离婚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其中要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涉外诉讼离婚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
第一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李律解析: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财产标的比较大,一审也可能由中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李律提示: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诉讼的起点,涉外婚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条对照确定管辖法院。
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律提示:如果不符合以上法定条件,则很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大概率不会判离。
未成年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李律提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夫妻财产与债务
李律提示:中国大陆法院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大陆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涉及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国大陆法院可能会不做处理,但是要有部分法院对于权属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较大争议的国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具体应当以受理法院判决书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中的财产与债务的条款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授权委托书的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李律提示:授权委托书要么在法官见证下签署,要么通过公正机构公正。
书面材料翻译成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李律提示: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离婚,在境外形成的公文书证、身份关系等材料,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文书公正、认证。材料是外文的,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需要中国境内具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章(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具有“翻译服务”)
在中国大陆诉讼离婚需提供的材料
民事起诉状;
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材料;
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房产证明、股权证明等);
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分居满2年、家暴证明、出轨证明等);
涉及子女抚养权的,需要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法院需要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中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外国的效力
依据该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协定中明确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那么可以依据协定规定的程序向该国提出申请,确认在该国的效力;
依据互惠原则,一些国家会审查是否存在互惠关系;
重新起诉,在其他途径无法达到确认效力的情形下,需要在目标国重新发起离婚诉讼。
李律提示:因为判决内容的局限性,即使离婚身份关系得到承认,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部分也可能需要单独申请承认与执行,或者需要在目标国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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