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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Date:2017-04-27 Lawyer:苏荣清

基本事实:
2003年本案被告陈某某向案外人王某某购买房屋,但王某某及其女儿王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出。2014年被告陈某某将此房屋转卖给原告黄某某,双方约定:该房产上有户口,则被告应于双方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后20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之日。案外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原告已于2015年起诉过一次,被告败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6年原告再次起诉索赔违约金49万元,被告后经多方努力于2017年1月将案外人户口迁出。
主要代理意见:
原被告关于迁出户口的范围约定不明,应仅指被告户籍;被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的义务,但案外人户口是否能迁出由公安机关决定,而非被告的意志所能决定;被告户口不迁出和案外人户口不迁出两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其产生的后果也应当区别对待;原告没有任何实际损失,如在其已经获得10万元赔偿的情况下若继续支持其诉请,将导致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有违合同法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即使存在损失,也是原告自身放任损失扩大的结果,被告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原告和案外人之间签有书面协议,原告应直接向实际侵权的案外人主张赔偿。 
审判结果:
一审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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