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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纠纷第一案

Date:2017-04-27 Lawyer:祝跃光

    近年来,随着各国政府对全球变暖问题重视程度的日益提高,全球碳交易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碳排放权逐渐演变为极具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最大供应国,然而国内企业在开发、运作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下称:CDM项目)中依然面临诸多潜在风险,本文拟通过对所代理的一起核证自愿减排量购买权纠纷案件的分析,就企业在从事CDM项目交易过程中如何控制风险并实现收益提供一些建议。
————上海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十八家项目公司仲裁案

案情摘要:
申请人:上海某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祝跃光
被申请人: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十八家项目公司

2016年1月,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之间的《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购买权交易协议》之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诉称: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与十九名被申请人签订了《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购买权交易协议》(下称:购买权协议)。其中,被申请人之一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十九)受其余十八名被申请人(下称:被申请人一至十八)之委托作为代理人行使在协议中的部分权利义务。
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同意向申请人出售200万份针对项目下属的特定项目在补充计入期内所产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s)的购买权,该权利的最晚行使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申请人应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购买权价款,而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应在行权期限届满,使所有协议项下自愿减排量满足买方的行权要求,否则,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应当退还无法兑现的购买权价款并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退还价款的1.53倍。此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至十八还应在CCERs交割前就每一笔具体交易签署CCERs交易协议,完成交割。
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全部购买权价款,并在行权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提出了行使全部购买权的要求,但截至行权期限届满,仍有148万份购买权因对应CCERs不具备交易条件而无法行使,其中部分CCERs对应的CDM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因被申请人一至十八的技术问题无法按期完成。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未能履行CCERs的制备义务,导致其所购买的购买权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完整、全面的行使,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协议目的已无法实现,而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一至十八的代理人,未明确其代理权限,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一至十八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一至十八退还无法兑现的购买权价款740余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并解除协议,同时要求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一至十八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要求解除协议系处于商业利益考虑,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2、被申请人已经积极履行了购买权对应CCERs的开发制备工作,购买权协议约定自愿减排量未完成制备构成违约并非核证自愿减排量,而自愿减排量早已产生,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3、部分CDM项目未能实现顺利开发系由于国家发改委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4、申请人行权后应当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5、即便存在违约,则损失赔偿金额过高,应予调整。
此外,被申请人就本案还提出了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CCER交易协议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审理:
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后,对全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一、 仲裁委对于本案的反请求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认为,尽管CCERs交易协议与本案系争购买权协议存在一定关联,但CCERs交易协议的当事人,交易标的、价格、履行期限及当事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均与购买权协议不同,且相互之间未显示任何相互包含、从属或援引关系,因此,CCERs交易协议系独立的合同。又,该协议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之方式应当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仲裁庭认为,仲裁委对于被申请人之反请求没有管辖权。
二、 对于申请人要求行使购买权后,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未使全部对应CCERs获得备案,未与申请人达成CCERs交易协议,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是否构成为违约涉及三个问题
1、 对于购买权协议之违约责任部分对于“自愿减排量”的解释和理解?
2、 被申请人未能完成CCERs的备案是否系管理规则改变所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CCERs交易协议是否系被申请人一至十八违约所造   成?       
首先,对于“自愿减排量”的解释和理解,购买权协议第2条约定了其交易标的系“核证自愿减排量购买权的出售和购买”,而根据购买权协议附件的定义,“自愿减排量”仅仅是一种计量单位。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CDM项目产出的自愿减排量经过核证、备案,方能成为可交易的核准自愿减排量进而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因此,仲裁庭认为,结合上下文文义及合同目的,购买权协议之违约责任部分所述“自愿减排量”为核准自愿减排量。        
其次,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应各自承担购买权协议的义务和风险,申请人之基本义务在于支付价款而被申请人的基本义务在于按期、足额完成CCERs的制备,满足申请人在行权期限内购买CCERs的要求。相应的,被申请个人一至十八应当承担CCERs不能足额,按期获得风险。而,被申请人在签署购买权协议之初,理应知晓制备CCERs的流程、期限及相应风险。同时,被申请人辩称的不可抗力无相关证据支持,国家主管部门审查的效率,本就是CCERs制备过程中的不确定所在,也是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应自行承担的风险。因此,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完成CCERs的备案不属于不可抗力。        
第三,对于未能达成CCERs交易协议,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在提出行使购买权的同时将CCERs交易协议文本发送至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的回复的修改文本中,未填写拟出售CCERs的项目信息、数量、交易时间等必须由被申请人承诺的交易内容,且被申请个人还提出要求增加国家主管部门延迟审核批准作为不可抗力的条款并减轻违约责任,尽管此前已完成交割的CCERs交易协议存在该类条款,但由于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此前签署类似协议时,相关CCERs均已完成交割不存在相关风险,而在最后一次行权后,被申请人负责制备开发的CCERs尚有部分仍未获得批准,因此,本次CCERs交易协议之合同基础与此前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CCERs交易协议系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未能完成CCERs制备所造成。
综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行使购买权后,被申请人一至十八未使全部对应CCERs获得备案,未与申请人达成CCERs交易协议,构成违约。
三、 购买权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在收到申请人行使购买权的要求后,通过回复不具备签署条件的CCERs交易协议、拒绝提交CCERs可供交易的证明、拒绝在2015年12月1日的最后交付日交付、要求无限期延长交付期限等行为,已足以构成其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意思表示,同时,被申请人在购买权协议约定的最晚行权期限没有完成制备的CCERs数量达到整个购买权总量的37%,数额巨大,直接导致申请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本案系争购买权协议。
四、 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至十八返还CCERs购买权价款,并支付高额赔偿金
仲裁庭认为,首先,基于仲裁庭支持申请人有权解除系争购买权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无法兑现的购买权价款。
其次,关于损失赔偿,购买权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比例远远高于申请人实际购买权价款损失的100%,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市场损失、双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等综合因素,赔偿金金额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和调整。
五、 被申请人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被申请人一至十八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庭认为,本案购买权协议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被申请人一至十八的委托作为代理人行使在购买权协议中的部分权利义务,且全体被申请人均参与了购买权协议的签署,申请人在订立购买权协议时应当知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购买权协议直接约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至十八,被申请人北京某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被申请人的合同责任。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全体被申请人之间的购买权协议;
2、被申请人一至十八返还申请人未兑现的购买权价款740余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8万元;
3、被申请人十九承担申请人为仲裁案支付律师费;
4、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5、案件本请求的仲裁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反请求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使购买权协议项下CCERs处于可以交易状态导致申请人在期限内提出的行权要求无法满足是否构成违约,而案件的最大难度在于整个交易过程异常繁琐复杂,加之协议本身的缺陷使得律师在证明相关事实上难度巨大。
代理律师在完成首次案件梳理后所总结的证据材料多达200多页,为了使得仲裁庭能够对案件事实及其我方代理意见有个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代理律师巧妙地通过可视化工具将复杂、繁琐的事实、法律关系转换为简洁、富有表现力的图表,具体如下:
时间轴:代理律师将整个交易各个重要节点通过以时间轴并配以文字进行了说明,使得整个交易流程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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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代理律师将自愿减排量转变未核证自愿减排的过程通过流程图的行使进行了说明并配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如此仲裁庭对于购买权协议项下“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定义便可完整了解,更加便于仲裁庭通过结合协议上下文文意,对协议的本意及目的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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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表: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地描述当事人双方以往的交易签约情况及被申请人开发制备CCERs的过程和结果,从而证明其已构成违约,代理律师通过列表的形式将被申请人一至十八履行购买权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情况进行了呈现,相比与繁杂的文字,使用列表进行描述更加直观,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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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代理律师通过简单、高效的技术,使得原本纷繁复杂的案件一下子变得简单明了,同时也为最终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期权”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在一定期限内购买CCER的权利,案件事实错综复杂、申请人对于项目开发信息的材料掌握地位被动加之系争合同对于权利义务的描述不够严谨,使得整个案件在一开始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代理律师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运用时间图表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查阅并搜集了大量与碳排放权交易、CDM项目开发有关的文献,获取了对申请人有利的说明和解释。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向仲裁庭提交了周密而又详实代理意见,并最终被仲裁庭采纳并取得了有利于委托人的裁决。
目前,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交易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及项目风险,律师在为有意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或者开发CDM项目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须对交易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减排量购买权交易协议》及《减排量购买协议》等进行全面审查,排除一切可能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描述;深入了解项目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参与项目谈判;从而有效维护企业的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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