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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分析 | 从王宝强前经纪人被刑拘,看「职务侵占罪」对企业家维权的作用

日期:2017-09-18 作者:虞元坚律师、肖雄律师


从王宝强经纪人被刑拘,看「职务侵占罪」对企业家维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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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9月13日晚,北京朝阳警方的一则公告引爆了朋友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宋喆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同时,有媒体报道明星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的最新消息,据称庭审中马蓉表示自己与王宝强还有感情,不愿意离婚。不知道该表态是否与宋喆被刑拘一事有关联性。


宋喆这次涉嫌的犯罪,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职务犯罪,正策律师事务所虞律师认为,王宝强对宋喆进行刑事报案,可谓是打中了宋喆的死穴,如果罪名坐实,不仅报了绿帽之仇,更是对目前正在进行中的离婚诉讼,为自己搭建了一个道德高地。


相信王宝强这非常致命的一招,没有律师的帮助,是无法做到的。


二、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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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该司法解释第1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第2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律师分析


正策律师事务所肖律师提醒,职务侵占,6万~100万为“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元为“数额巨大”。


正策律师事务所虞律师也表示,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企业员工,客体是单位或者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宋喆作为王宝强的经纪人,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意图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是完全符合罪名的成立的。


那么为何不是盗窃罪或者挪用资金罪呢?其实很好理解,盗窃罪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是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


而挪用资金罪,区别在于,该罪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收益权,日后是准备归还该资金的,而职务侵占罪除了资金还包含其他财物,犯罪对象的范围和结果危害性都更大。

 

三、 马蓉是否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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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中,马蓉是否可能成为共犯呢?正策专业律师认为答案是可能的。

 

法律上公司人格和个人是独立的,不能因为王宝强的公司是由王宝强成立壮大,就认为是王宝强及其妻子的个人私产,从而对公司资产进行随意侵占。


如果马蓉故意配合宋喆将公司财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是可以构成刑法上的共犯的要件的。


即使马蓉和王宝强正在闹离婚,法律上也是禁止非法转移婚内财产的,否则可能会被判决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的后果。夫妻共同财产尚且如此,公司的财产尚不能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更由不得随意侵占腾挪。

 

此外近期热议的另一个离婚案件,程序员企业家、WePhoe创始人苏享茂被“毒”妻敲诈跳楼自杀的新闻继续在网络上发酵。做老板实在是太累了,有老婆的除了要防范漂亮老婆给你戴绿帽,还要防范员工偷钱又偷人;没老婆的搞不好更惨,上“世纪佳缘”找了个毒妻,弄不好钱没了命也没了。

 

那么问题来了,企业家应该如何保护好自己呢?

 

四、提起职务侵占罪告诉对于企业家有重要意义


正策提醒各位企业家,必要时候提起职务侵占告诉比单纯民事诉求,更能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

 

1、经济利益可得到更快速、更有效、更有力的挽回。

 

公司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通过漫长而繁杂的艰辛努力,结果可能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若是以“职务侵占罪”报警,派出所立案,则嫌疑人人身自由马上受到限制,这不,宋喆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

 

公安在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往往会对嫌疑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转移财产。此查封冻结比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保全冻结,要迅猛而有效许多倍。

 

在“职务侵占罪”中,嫌疑人为了让法官减轻自己的罪行,往往会“退赃”,即乖乖的将侵占的财物退回公司,否则嫌疑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2、罪恶将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在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情况下,即使嫌疑人退回公司全部损失,但仍然难以避免牢狱之灾!“退赃”仅仅能够减轻法官对嫌疑人的量刑,但不会免除罪犯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


五、企业家如何防范职务侵占法律风险?

正策律师事务所两位专业律师建议:

 

1、聘请专业级法律顾问

 

好的法律顾问不仅可以帮助构建企业风险防火墙,做到风险的内外防控,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家处理诸如婚姻、遗产等家事隐患。

 

2、建立完善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公司是法人,其一系列的行为均通过“合同”而得以实现,一切按合同办事,遵守“契约精神”,则公司所有业务均有明确的合同,有多少单业务则有多少份合同。

 

股东想查清楚公司的账本,首先应该查清楚公司的合同,签订了多少份合同,多少份合同涉及资金流入,多少份合同涉及资金流出,合同履行的情况,合同原件的保管制度等等。合同情况清楚而明确,则公司账务自然容易查清。

 

本所律师在过往案件中遇到过公司将合同原件遗失之情况,对此深感忧虑。

 

3、在公司财务室及重要地点安装监控

 

办公室系工作场合,公司完全有权并有能力安装监控,并将监控内容定期存盘,请注意,一定定期将监控内容定期存盘,不然监控会经过一段周期后自动覆盖时间间隔较久的内容。


不论刑事案件抑或民商案件,都是用“证据”说话。

 

4、制度比“人品”更可靠,必须以“制度”规范管理公司

 

王宝强之所以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其最为重要的缘由即在于其对宋喆的盲目信任;或许在事发之前,其对宋喆是无条件的信任。

 

此意见并非认为我们所有人都是没有人品的,相反,正策人一贯看重人品,从未轻视。

 

5、树立风险防范在前的思想

 

最后就是企业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私生活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婚恋风险防范,对许多企业家、尤其是创业家,已经成为了一项难以回避的议题。


因离婚导致企业分崩离析的案例数不胜数,重要股东尤其是创业者的婚姻家事,不仅可能影响到企业的安危,甚至会危机到其他股东的权益。


所以企业家一定要树立风险防范在前的思想,殊不知事后补救的成本远远高于事前的防控。即使王宝强将宋喆送进去了监狱、打赢了离婚官司,被侵占的巨额财产,也存在追不回来的风险。

 

黄帝内经有云,不治已病治未病。

 

企业也一样,只有用法律武装自己,构筑企业风险的防火墙,才能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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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自杀还是他杀?”为例,正常男人总归会有正常的心理及生理反应,或许有的男人能够短时间内抵制住诱惑,但时间久了,面临道德风险时间长了,很可能就发生“人品质变”。

 

最后,正策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终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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