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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所有权之激烈法律斗争

日期:2019-07-01 律师:

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所有权之激烈法律斗争

承办律师凌凌接受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委托,承办上海银行与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之间的不良资产追索案件。经过缜密的案件调查及了解当事人各方面资产情况,承办律师凌凌发现自称无履行能力的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隧道股份、上海九百市值近亿元的法人股,立即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依法冻结了上述股票。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原本应当顺理成章的股票处置过程却一波三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发生了一个又一个的法律障碍。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突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银万国认为该法人股为其所有,认为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置业”)仅为代持股票的名义股东。执行法院面对这一具有高度复杂性的上市公司流通股执行问题态度慎重,此后申银万国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国宏置业持有上市公司的法人股归申银万国所有,在收到申银万国已立案的书面材料后执行法院黄浦法院中止执行。执行程序嘎然而止,难题出现在承办律师的面前,似乎难以逾越。

为了及时有效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我所律师立即申请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一场证券类代持案件的激烈战役打响了。此案由于标的巨大,案情复杂极具有示范意义,且审理法官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引起了法律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且本案中关于上市股份代持关系的确认与否成为本案焦点。

承办律师在法庭上与申银万国的代理律师斗智斗勇,经过数次冗长复杂的法庭调查、精彩激烈的法庭辩论后,终于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完全受到采纳,一审法院二中院认为申银万国主张上述股票系被执行人为其代持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判决对申银万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判决后不久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因影响重大、案件复杂由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在各大网站进行直播庭审过程直播。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凌凌律师代理该案,双方的战役继续升级。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更换了代理委托人,聘请了沪上知名律师江宪,并举证了三组一系列新证据,证明目的非常明确:证明申银万国和国宏置业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是显然在二审整个过程中我所凌凌律师做了更充分的准备,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大量证据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我方的法律观点,更有力的发挥辩论技巧,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让二审法官(由高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更为认可且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

经过冗长仔细的庭审,二审法院认为申银万国关于代持的意见不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而且即使假设存在有代持的事实,但这也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仍丧失股权的所有权,且该国宏置业名下的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公示,这种对抗性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申银万国提出确认其是该登记在被执行人国宏置业名下的股票的权利人,没有请求权的基础和法律上的依据意见。

这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典型案例终于一锤定音,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凌凌律师的意见,驳回申银万国的上诉,维持原判,大获全胜,为上海银行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减少了经济损失。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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