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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商务会展行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18-11-15 律师:葛仕晟 律师

2018年11月5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大幕正式拉开。本次进博会是世界上首次以进口为主题的国家级博览会,更是中国持续开放发展的标志性措施,一个更加开放和自信的中国,正用实际行动为世界构筑共同发展平台,贡献推动全球贸易与合作的中国方案。

会展行业,既是投资和贸易的平台,也是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有效推动消费增长,而且对于举办城市的住宿餐饮、交通物流、广告传播以及旅游购物等行业均具有明显的拉动效应。

根据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经济贸易展览总数达10358场,展馆总面积为14285平方米,年增长率分别为4.7%和9.3%,全年净增展览466场、展览总面积1210平方米。

不难看出,我国的会展行业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免会蕴藏巨大的市场风险,引发许多行业问题和乱象。目前行业中,展馆建设「一窝蜂」,实际利用率低下、展馆管理不善,展会「胡乱借光」、「夸大宣传」、「滥贴标签」等等乱象层出不穷。对于长期从事会展行业的相关企业来说,在投身该行业的过程,不得不重视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就以笔者近期代理胜诉的一起展会案件为例,来解析展览、会展行业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案件背景

某物流公司(原告,以下简称A公司)为某会展中心的运营管理商,与某展览设计公司(被告,以下简称B公司)开展合作,约定由A公司负责协调会展中心展馆内相应的服务点和集装箱仓库,并且根据约定的价格向B公司收取场租费,其中集装箱按照全年365天计费,服务点按照布撤展天数计费。此外,B公司还需支付A公司105万元/年的管理费,以及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2016年,A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再次征集该会展中心的展具租赁服务商,服务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B公司于2016年2月底再次中标。而与此同时,2016年与A合作的另一家展具租赁服务商,某展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退出该项目,转而与该会展中心内其他区域的运营管理商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开始合作。

2016年12月,A公司在微信上通知B公司,因其需要在明年引进新的展具租赁服务商,故B公司明年如果要继续经营,需要让出一半的服务点和集装箱,并且取消B公司的展具售卖资格,保证金提高至30万元。双方随后就此事展开协商未果,A公司在2017年1月5日发出通知,声称由于B公司单方面退出该项目,故双方合同于2017年2月28日终止。随后在2017年2月至3月,A公司多次通知B公司支付场租费,并且要求B公司将现场服务点和集装箱设施清除,否则A公司将会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清理。

2017年6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且要求B公司支付场租费26万余元,以及2017年1月1日侵占场地之日起至实际返还场地之日止所产生的场地占用费暂计20余万元。B公司应诉后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返还保证金、管理费,并赔偿损失合计50万元。

二、争议焦点

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A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而从双方的约定来看,A公司作为展馆的运营管理方,其并非展馆的所有权人,而是受展馆方的委托,对参展商和其他服务商进行管理。

而B公司进入展馆所经营的业务是对参展商进行展具租赁和售卖,其向A公司租赁服务点和集装箱,是为了其经营业务所需,故A公司之间实际是租赁关系(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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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侵占事实是否存在及责任问题?

A公司主张:服务点和集装箱等设施属于B公司,B公司在合同终止后有义务将其清除,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场地被侵占,产生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B公司主张:设施所有权属于A公司,B公司仅仅是承租。在合同解除后,由于A公司现场管理不善,所有的设施均被案外人C公司占用。退一步说,在场地被侵占后,A公司也有义务及时清除,A公司在多次书面通知中强调了其会强制清除,但实际上A公司却放任C公司占用设施,A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损失。为此,B公司提交了一份与A公司负责人沟通的微信记录,显示A公司负责人在2017年3月,确认了现场设施正被C公司所占用,其多次搬运均遭到C公司阻拦。

3、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A公司主张:因B公司拖欠场租费,且单方面退出该项目,故双方合同在2017年2月28日解除。

B公司主张:A公司在2016年12月提出各项无理额外要求,B公司无法接受,A公司随后即取消了和B公司的合作,A公司属于单方面违约,故双方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解除,A公司应当返还剩余2个月的管理费,并且赔偿B公司损失。

笔者研究发现,A公司起诉状中所列诉求为要求B公司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起侵占场地所造成的损失。其在2017年1月5日的一次通知中,声称B公司单方面退出项目及拖欠场租费,该场租费的计算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从该两点可以看出,A公司也确定B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后就不会再使用设施,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场地构成了「侵占」,足以证明双方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4、2016年场租费的数额?

本案中,A公司为了证明场租费的发生数额,提交了展馆方所出具的「2016年展会排期」,该明细中记载了2016年所有展会的开展和撤展日期,以及B公司实际租赁日期。并且以此为依据,制作了2016年场租费发生明细。

对此证据,在质证中B公司认为该证据明显违反常识和逻辑,展馆方将场馆托管给A公司之后,其不可能有能力知晓展馆的实际运营情况。退一步说,展会的排期也仅仅是一个预期,并不能证明实际的发生时间。

笔者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该会展中心官网所公布的2017年展会排期内容,就发生了多次变化,足以证明A公司所提交的「展会排期」不能作为实际展会发生期间的证据。

同时,经调查还发现,A公司和展馆方属于同一集团下属的二级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的规定,两者之间属于关联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另外,笔者将A公司制作的「场租费明细」和微信聊天记录、招投标文件等进行仔细对比,发现了该「场租费明细」在发生时间、设施数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

三、判决

 在经过一年半的诉讼之后,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双方合同关系属于租赁合同;

2、A公司自行制作的「场租费明细」存在明显瑕疵,不予采纳,结合B公司对于参展情况的陈述,法院根据A公司所主张的租赁设施数量和B公司所主张的参展时间为计算依据,酌情将2016年场租费认定为16万元,因B公司所支付保证金为20万元,故折算后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4万元;

3、A公司作为展馆的运营和管理方,其明知设施由案外人使用,却向B公司主张权利,且A公司多次在通知中警告B公司将会强制清除,其始终未采取措施,其自身应当对于所产生的损失负责;

4、根据A公司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诉求和通知中的内容,可以证实A公司也确认双方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解除,故对于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返还2017年1月至2月管理费17.5万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5、A公司在2016年12月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后,双方虽然均提出对方违约,但都未明确表示行使法定解除权,故双方合同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B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其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经合计,A公司共需返还B公司款项合计215,000元。

四、案例分析

通过对本案背景事实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本案实际上是会展行业诸多乱象的一个切实体现。

A公司经过1年半的诉讼,不但未取得任何胜果,反而需要返还B公司大量费用,可谓是倒持太阿,授人以柄。而B公司虽然最终胜诉,但仍无法弥补项目的损失,还为应诉付出了成本。

因此对于双方来说,本案是可以说是一个没有赢家的案件。

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从事展会行业的公司来说,本案中A、B两公司在许多方面所体现出的问题都值得借鉴和反思:

1、未及时签订商务合同

受展会行业特点影响,许多企业在展会经营过程中常常在签署合同环节并不重视,常常是对于项目合作只是签署了简单笼统的协议,甚至没有书面合同。

案例中,基于双方的合作时间较长,在B公司2016年2月第二次中标之后直至2016年年底合作终结,长达10个月过程中,双方自始至终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

双方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来主张各自的诉讼请求。虽然招投标文件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合约的证据,但无论是A公司招标所发出的《征集文件》,还是B公司投标所发出的《应征文件》,都是各自对于缔结条约的一些主张,双方在对于合作基本原则达成一致的同时,对于许多合作中涉及权利义务的重要细节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招投标文件是无法予以证明的,也很容易造成纠纷。

例如,对于双方合作计费期限中所记载的「年」究竟是当年还是一个自然年,对于服务点的场租费计算方式是参展商的驻场时间还是B公司的驻场时间,双方在定义上发生了分歧,这些看似寻常没有争议的词语定义,最终成为了A公司败诉并且返还管理费的根本原因。

展会行业是一个季节性较强的行业,企业的经营决策受淡季旺季影响较大,对于一些时间、期间性词语,如果未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可能会使得合同内容与原本的缔约目的背道而驰,产生极大的法律风险。

2、合同管理和风控机制

本案纠纷之所以发生,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不善和法律风险控制缺失有着极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展馆管理方的管理不善

本案中,A公司作为展馆的运营管理方,其所管理的展馆区域竟然在2017年一整年内被C公司等其他公司给占用,而A公司却无任何措施予以制约。

深究其背后的原因,正是由于A公司和D公司两个展馆的运营管理方,在管理区域和权责上出现了真空地带,而场馆方对此问题也消极对待,才让C公司可以占用A公司管理的场地私自经营。此类问题一旦发生,即便采取诉讼,其往往面临举证难,诉讼周期较长的问题,难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

目前展会行业存在的「黑租赁」、「骗展」等诸多乱象,与展馆管理的问题密切相关,这使得许多展馆的展会项目成为了「围城」,看似宏伟的「城堡」吸引着许多参展商和服务商满怀希望「入城」,经营后却发现「城内」是一片狼藉,再苦苦挣扎一阵之后,只得失落地离开。

对于展馆方和管理方来说,管理服务若不到位,影响的是其商业品牌和形象,损害的也是自身的长远发展。

因此展馆管理公司务必要加强自身对于场馆的管理,尤其是在一些较大的场馆中,往往展馆方会将不同的区域委托给多个运营管理公司管理,这时候就管理方更需要和展馆方、其他管理方之间明确权责划分,充分沟通协调,避免出现本案中因多个管理方和场馆方之间的权限交错,给他人私自占用场馆违法经营的机会,从而给自身造成损失。

(2)纠纷应对机制的缺失

本案中,A公司在管理中,现场安保似有似无,导致了展会行业中常见的「黑租赁」盛行,「黑租赁」的存在,对于B公司这样的正规展会服务商来说,会严重损害其商业形象和经济利益。

而A公司在合作期间,也始终未按照约定给B公司办理车辆通行证,这也造成了B公司多次展会无法正常经营。

而对于上述两个问题,B公司也仅仅是在微信中提出了异议,对于现场的情况以及造成的相应损失,都没有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和进一步交涉,其所遭受的损失也因此无法举证。

就连A公司在12月份提出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A公司也没有留存相应的交涉证据,万幸在于B公司负责人微信记录尚且保存,否则B公司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

另外,本案中B公司根据《应征文件》中所记载的A公司需要在退场时编制结算单,请求法院适用不利证据持有推定原则,法院在判决中并未对此观点做出评价。

但是从法院的对服务点酌定计费的方式可以看出,法院并未将实际计费的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A公司,B公司仍然要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

根据统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服务点使用次数,仍然超过了B公司所实际使用的次数。也就是说在这点上,B公司再次由于举证不利而遭受了损失。

在目前的行业现状来看,参展商和服务商始终处在商业上的弱势地位,在缔约时,其往往没有较大的谈判能力,往往不得不接受格式霸王条款。

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展馆方和管理方的各种失职,其常常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某种程度上,这也导致了其面临极其不利的局面,就如B公司遭受本案诉讼一样。

企业在面临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有正确的维权意识以及科学及时的应对机制,从而避免自身由于机制不到位而遭受不公平的结果。

(3)诉讼策略的选择和风险评估

本案中,A公司在明知其所运营管理的区域被C公司所私自占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用现场报案以及侵权之诉等正确方式,向C公司主张权利。

然而,A公司却转而选择以合同之诉为由,起诉B公司,毫无疑问A公司的诉讼策略是选错了靶子。

而对于场租费发生数额的举证责任,以及A公司是否尽到了减损义务等法律问题上,可以说A公司在诉讼之前,未能对相应证据以及法律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这也导致了A公司在诉讼中,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遭受了巨大的障碍困难,导致在其付出了诉讼成本之后,最终还遭受了本诉和反诉均失利的结局。

B公司在遭受诉讼后,曾多次与A公司进行协商沟通,一度希望让步了事,但由于方案差距较大而始终未成。其在委托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全面的证据搜集,和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分析,最终B公司决定不再妥协,并且提起反诉,最终也获得了理想的结果,基本实现了诉讼目的。

五、结语

纵观整个展会行业现状,展会企业的法律意识显然较为淡薄,合同管理措施也并不到位,往往会面临大部分事实在法律上均无法证明以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局面。

因此,展会企业在遭遇纠纷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充分评估诉讼风险,避免盲目地启动诉讼或者妥协和解,从而充分地保障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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