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困而知 而勉而行

分析详情

Case center

正策关注 |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日期:2018-11-15 律师:周云涛 律师

根据最新公布的信息,日前发生在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惨剧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站点与驾驶员冉某发生冲突,冉某在还击时导致公交方向失控,冲破护栏坠江,事故导致驾驶员在内共15人死亡或失踪。

就本起案件,可能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律师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预测。

一、刑事责任

根据警方的分析意见,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都已涉嫌犯罪。

乘客刘某,在错过车站后与驾驶员发生争执,强行要求停车,在没有得到同意后对驾驶员进行攻击,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发生事故,刘某作为本次惨剧的始作俑者,其行为显然已经涉嫌犯罪。

令人惋惜的是,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在遭到刘某的攻击后,没有保持克制,以乘客的安全为重,在车辆行驶中与刘某还击、打斗,致使事件升级为互殴,放弃自己的职守,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也涉嫌犯罪。

二、可能涉嫌的罪名

乘客刘某的行为,根据现有的信息,涉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某与驾驶员的打斗目的是要迫使驾驶员在进站前停车,其主观并没有追求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是她没有意识到攻击正在高速行驶车辆的驾驶员,可能发生车翻坠江的严重后果,属于应当预见行为后果而没有预见,其行为的主观动机属于过失,因此可能涉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员冉某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会存在争议。

个人以为,冉某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主观故意,在遭到侵害攻击后,进行还击,他的行为有防卫的性质。因此,不宜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来定性。但是,公交公司驾驶员作为公共运输企业的责任人员,因与乘客互殴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应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由于两位责任人均已死亡或失踪,已经无法对其进行刑事立案追究。

三、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特殊侵权案件。

包含了两起事故,一起发生在乘客与公交车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另一起发生在小轿车驾驶员邝某与公交车之间,事故既属于交通事故,也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事故性质的竞合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事故责任,通常先由行政主管部门来调查,前者由公安交警部门来判定,后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判定。

由于本案属于重大且性质竞合的责任事故,因此,本次事故很可能由公安、安监部门联合调查认定。

各方的责任将如何划分?

毫无疑义,前一起事故,除了刘某以外,公交车乘客应当认定为无责方。后一起事故,小轿车邝某,也是无责方。

刘某和冉某、公交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首先,冉某的驾驶公交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将由公交公司来承担。

那么,公交公司与刘某之间如何区分责任?

按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定责惯例,通常会区分责任方主次责、同责,或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就本案而言,刘某和冉某所在的公交公司都是有责方,刘某是事故的肇事发起者,是否可能按照交通事故,判定主责,公交公司判定次责?

个人以为,本案很可能会突破交通事故定责的惯例,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最终判定刘某与公交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由双方共同对无责方受害人乘客和机动车邝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侵权人刘某的财产状况不太确定的情况,这样的定责,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行文至此,不禁想起多年前杭州那位殉职的最美公交司机吴斌,在遭受重物击穿内脏、生命最后一刻,忍受剧痛,仍然不忘稳稳停住车辆,有序指挥乘客下车,坚守职责,直到去世。

愿逝者安息,生者理性、克制,悲剧不再重演!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