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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个人所得税评析

日期:2018-08-30 律师:陈万君 律师

在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业务中,中介机构经常会面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涉税问题:对于个人股东而言,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实务中,对此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尤其是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对此问题的理解往往差异很大。由此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困惑。

鉴于此,笔者通过梳理相关规定,希望通过本文使得大家对该问题的理解更加明晰。

经过梳理,笔者总结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三种类型:

一、公司上市后(或挂牌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有限公司阶段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目前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规范的法律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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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规定,按照文义解释,可以明确以下内容: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其是否会被认定为分配股息红利。如果被认定为股息红利的分配,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上市后(或挂牌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除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所有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最长5年内分期缴纳。

当然,尽管如此,实务中的争议和分歧仍然较大,主要表现在:

1、有限公司股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大于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属于「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如果属于,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应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属于股息、红利性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显然,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仅仅因为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有失公平。

3、既然确认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缴纳个税,又单独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给予照顾:即允许其在转增股本时可以最长按照5年分期缴纳。这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同样有失公允。

综上,笔者认为,实务中税务机关认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司由股权(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逻辑上难以自洽,由此也造成了不同主体在理解上的混乱。

鉴于此,为公平起见,应该明确,无论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何,只要是通过股权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实务中,在相关部门发文明确之前,建议各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税收政策,以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

备注:本文的资本公积金仅指因股权(股本)溢价转化而形成的,不包括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转化的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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