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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研究 | 热卖电影《头号玩家》为何没有奥特曼——IP授权使用解惑

日期:2018-05-18 律师:虞元坚律师

一、 奥特曼版权归属不清晰

最近斯皮尔伯格的电影大作《头号玩家》引起了大批影迷、尤其是80后的怀旧热潮,电影出现了高达、马里奥、春丽、蝙蝠侠、忍者神龟、钢铁巨人、劳拉等几十个脍炙人口的经典形象。

但细心的影迷却发现,少年时期霸屏多年的奥特曼并没有出现在影片中。斯皮尔伯格老爷子给出的解释是,没有拿到奥特曼的版权,因此就把大号角色换成了钢铁巨人。

为何连斯皮尔伯格这样的大咖,都没能邀请到奥特曼的加入,是版权方开的价格太高还是有其他不为人知的原因。

其实,主要原因是由于奥特曼本身的版权存在非常大的争议,有两家公司为奥特曼的版权在全球发起了多起诉讼,版权的不清晰,会给电影的发行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出于安全的考虑,斯皮尔伯格最终没有选用陪伴数亿中国观众成长的奥特曼。

二、 日本圆谷与UM公司的十年版权之争

那么这两家争斗多年的公司到底是谁呢?第一家是奥特曼系列的创作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另一家叫做UM Co., Ltd(下称UM公司)。这两家公司官司从日本打到泰国,再打到中国和美国,一直都没有停止过。

双方争议大致是这样的:1976年3月4日,为弥补日本圆谷的债务以及擅自将前述两部电影授权第三方使用的过错,圆谷皋代表日本圆谷与辛波特先生签订了《授权合同》,约定辛波特先生享有全球范围内(日本地区除外)与九部“奥特曼”经典形象系列作品相关的版权、商标权的永久独占使用权。

换言之,日本圆谷承诺其自身仅在日本地区开展“奥特曼”业务,在其他地区不再使用有关权利。自2008年起,前述《授权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均由辛波特先生交由UM公司施行。

既然有授权合同,那为什么还有问题呢?最大的争议就在于《1976年合同》的有效性,该合同被泰国最高法院判决为伪造文件,但在日本被法院采信为有效文件。

中国法院一审认为合同效力无法确认,辛波特和UM公司方败诉。二审法院以泰国、日本法院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UM公司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11月,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八名陪审团成员做出一致判决,支持了圆谷公司,UM公司和辛波特败诉。

抛开《1976年合同》真实性不谈,合同里的授权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其中的一项 reproduction right。在中国我们一般把改编权翻译成 the right of adaptation。

字面上来看,reproduction right似乎是复制权、再生产权,也有人认为从合同订立的目的来看可以解释成改编权,笔者认为从上下文理解看还有待商榷。除此之外,洛杉矶法院认为该合同有很多错误和细节遗漏,而这些要素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可靠有效合同所必要的。

虽然我并不认为这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但是过于简单的合同版式,可能会导致授权事项不清晰,从而给自己行使权利带来麻烦。

三、 著作权授权中的注意事项

如何制作一份较为完善的著作权授权使用合同?作为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此外,还需要符合《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的特别法律规定。

对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强制性规定,既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但是如果该许可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则必须通过书面的形式,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

此外,最关键的当然要属授权内容,无论辛波特先生获得的授权文书是否真实,其授权内容也存在部分语焉不详、易于混淆的地方,这也给其海外司法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授权的权利范围应该非常明确,如果授权范围模糊不清,应该视为没有授权。

上文中提到的“reproduction right”应该就符合这样的情况。下面列出授权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

1.许可使用权利的种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转让的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笔者建议可以根据行业习惯,制定更加细分的授权内容。

2.是否为专有使用权?如获得,该专有使用权是否可转让?根据《著作权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没有另外的约定或得到著作权人同意,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报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争议管辖,多语言合同版本中的第一语言。不同行业应该根据自己的行业习惯,制定更加详细的个性化内容,并前瞻性地考虑或限制科技进步所会带来的新的传播形式。

四、《1976年合同》存在的问题

再回头看《1976年合同》,对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是否专有及可否授权、费用,做了明确的表述,即日本以外地区排他独占使用权、期限永久、费用已全部付清。

但是在授权种类中,将版权和商标笼统地进行了授权,另外再单独列出了分销权、生产权、电视广播播映权、报纸广告权、复制权(或改编权,有争议)。

给人的感觉这是一份仓促赶出来的合同,授权的种类较为简单甚至模糊,但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却作出了最大化限制,也难怪洛杉矶法院陪审团会产生合理怀疑。

虽然UM公司和辛波特在中国和日本获得胜诉和支持,但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证人证言以及道德可信度被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尤其是在需要陪审团做决定的案件。辛波特就是因为授权合同样式过于简单,以及存在一些合同纰漏,被降低了可信度。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中间近二十年间没有主张权利等其他怀疑事由。同时可以得见,不同的国家,司法体系存在很强的隔断。这对于全球化的品牌而言,需要更加注重合规保护,以适应全球化的发展和竞争。

不管怎样,作为影响一代人的全球经典形象,奥特曼没有出现在《头号玩家》中,实属遗憾。难以和解的连年诉讼和各国法院裁判的不一致性,致使好莱坞在全球大片中加入奥特曼角色的可能性更加渺茫,衷心希望这个拥有五十年历史的经典荧幕形象能够在未来重新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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