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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拆迁安置房买卖——让人欢喜让人忧

日期:2017-05-09 律师:薛科枫、苏荣清

一、案例

2012年张某因旧房被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

取得产证后张某立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以 200 万元的价格将安置房卖给王某,房屋产权可以过户后,张某应无条件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向张某支付 180 万元的房款后,张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装修后居住至今。2015年,安置房过户的条件成就,但此时这套安置房的市价已经涨到了 500 万元,张某不愿再配合王某办理过户。王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答辩称2012年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管理办法》,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反应了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属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二、律师分析

张某关于合同无效的答辩意见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认为: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的是拆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以登记为准,双方并未约定3年内转让所有权,而是约定在3年后办理过户并转让所有权,因此并未违反《管理办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综上,「限售期」内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三、「限售期」内购买拆迁安置房有哪些风险

「限售期」内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虽然有限,但是在「限售期」内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自然存在种种风险。

1. 安置房数年之后市价飙升,卖方拒绝过户,甚至出现「一房二卖」。

2. 安置房共有人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购房人最终无法取得产权。

3. 因卖方债务导致安置房被查封,导致「限售期」满后无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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